来源:家长青岛站 作者:萧舒 2018-07-12 14:40:39
(二)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青岛市积分落户卡、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
2.随迁配偶和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随迁子女达到结婚年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之一:(1)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关系证明;(2)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3)亲子鉴定及复印件。
七、有关说明
1.居住证时间计算。居住证时间实行累计计算,计算日期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时限(可到居住证办理派出所查询),包括2016年1月1日执行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后的居住登记期,累计满1年为合格。
2.合法固定住所。积分落户合法固定住所指申请人本人具有落户条件的商品住宅,小产权房、商住房、仓储房等不能落户的房产不得申请。申请人一般应使用本人独立房产申请,属共有产权的原则上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有申请人姓名(如无申请人姓名,仅限夫妻共有者申请。婚后房产未明确权属的可由其配偶出具证明材料,婚前房产需由公证机关出具共有证明)。
3.学历证明。符合积分要求的学历证书,需同时提供学历证明和学信网查询结果材料。
4.社保缴纳。指在本市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的年限不予认可。缴纳年限自2018年6月开始,往前累积计算,其中最近1年社会保险需连续缴纳。
5.诚信申报。申请人需如实填报本人信息、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对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相关推荐:
小升初试题、期中期末题、小学奥数题
尽在奥数网公众号
欢迎使用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访问幼教网,幼儿教育我们一路陪伴同行!>>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