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长帮福州站 作者:福州幼升小 2018-06-07 15:51:52
七、工作要求
1.各校要加大对《义务教育法》及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招生公开制度,创新宣传形式,通过网络、微信等媒体,张贴《招生简章》或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等方式,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小学一年级招生创造良好氛围。
2.各校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联系电话。校长是小学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招生工作小组做好学生报名的指导和审核工作,认真核实相关证件,所有信息需经家长确认,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家长的工作。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移矛盾,以维持正常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3.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公示新生名单。对群众举报以及其他途径发现的各类造假现象,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查验,一经查实,将所招学生退回其原划片区,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4.公办、民办小学一律不得对适龄儿童进行入学测试,要按照随机方式均衡编班,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对确属残疾的适龄儿童,可随班就读;情况严重的,可动员到特殊学校就读。为规范电子学籍管理,各校应于9月30日将新生学籍输入电子学籍系统,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的寄读生。
5.区教育行政部门主动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学校招生工作和“十项严禁”纪律落实情况的监管,认真核实群众的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对义务教育违规招生治理和防控能力。对违反招生、学籍管理等规定的公、民办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对公办学校应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
6.各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并于6月5日前在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见附件3)。对于未接收随迁子女的学校应在《招生简章》给予友情提醒,明确告知居住在本片区的随迁子女应选择哪一所学校进行网络预报名和入学凭证核查;部分学校因过渡到他校的,也应在学校门口张贴公告给予友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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