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长帮北京 站 作者:小也哈 2018-06-06 14:47:57
(二)按本市户籍对待的儿童
1.全家户口薄;
2.儿童出生证明;
3.在我区实际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和出租房屋发票等);
4.儿童父亲或母亲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下列证明之一:
(1)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2)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3)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4)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服役部队在顺义);
(5)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6)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学生(需提供全家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等);
(7)持有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其中证内信息需有:儿童随迁的相关信息及在我区的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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