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长帮北京站 作者:圆明园小树 2018-06-05 11:11:18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申请人或其配偶须提交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在蔬菜、服装、海鲜等合法市场经营的,应提交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在本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交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4.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提交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5.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提交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备案、变更日期在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并加盖公章),并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注:以上五类申请人或其配偶应于201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且2018年3月(含)至2018年5月(含)之间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2018年3月(含)至2018年5月(含)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补缴的不予通过。
申请人子女获得我区入学资格后,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如有中断,将对该申请人子女未来在我区升学就读产生影响。
(五)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
1.此证明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2.此证明显示的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少年姓名等信息应与户口簿一致。
3.此证明应为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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