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番禺区教育局 2018-05-31 17:00:48
三、相关规定
(一)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要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安排随班就读或送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地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指导中心审核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校招生范围内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各教育指导中心要做好学区内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同时,要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福利机构供养、合法领养和家庭寄养的孤残儿童入学工作。
(二)积极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对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应引导其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确需在番禺区就读的,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和区教育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各教育指导中心要把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稳妥推进房地产小区业主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原则上新开办小区配套公办学校招生年级只开设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中途不增设其他年级。
凡小区内配套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解决该小区户籍(含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学生)及附近居民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读,以及预留用作解决该年段将户口迁到该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学位后,如有剩余学位,优先解决在小孩入学当年,该住宅小学近6年(初中近3年)未有安排小孩入读该小区配套公办小学(或初中)的业主(指购房并在申请入学当年5月31日前收楼且拥有该房产100%份额。下同)子女。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人数超出所剩余学位数,则按购房先后顺序安排;如果安排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后还有剩余学位,所剩余的学位由各教育指导中心根据本学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未能通过上述安排入读该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的业主子女,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联系入读我区的民办学校。
业主是来穗人员的,必须在广州市办理了《广东省居住证》,才排序安排其子女入读配套公办学校。符合我区“积分申请入学”条件的业主子女,可通过参加我区“积分申请入学”的办法,申请免费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同时获得小区配套公办学位和“积分申请入学”学位的业主子女,可自主选择入读该小区配套公办学校或“积分申请入学”安排学位的学校。
各教育指导中心在安排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时,要预留一定的学位,用作解决该年段将户口迁到该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学位。如果招生报名后才入户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超出预留学位数,则按入户先后顺序安排,超出部分由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本学区内其他公办学校。
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与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了住宅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安排协议的,原则上按协议的相关规定安排业主子女学位。如果符合条件申请入读人数超过学校承载能力的,则参照上述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安排基本原则排序安排。
不按小区配套公办学校规定招生报名时间报名、或被该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录取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业主子女,视作放弃该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安排,教育部门不再为其安排该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
没有配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住宅小区,如果其业主子女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按地段生资格安排入读附近的公办学校;如果业主子女户籍不属于该住宅小区的,需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自行联系入读民办学校。如果业主子女符合我区“积分申请入学”条件,可通过参加我区“积分申请入学”的办法,申请免费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四)加强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审核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学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学生由居住地所在学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公示,对符合广州市和番禺区政策性照顾条件的学生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免费就读,并报区教育局中小学教育科备案。
经军人所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广州市教育局联合审查,符合入学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原则上按广州市教育局核定入读的学校安排学位。未经广州市教育局审查的军人子女,由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持《广州市番禺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卡》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入学当年4月30日前向区人社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区人社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原则上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根据区人社部门审核的申请人的入学学校意向安排学位(不含学位不足的小区配套公办学校)。4月30日后提出入学申请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由居住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五)统筹安排具番禺区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途转学学位。具有番禺区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需要中途转学至户籍地公办学校插班的,若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可向户籍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由户籍地教育指导中心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户籍地附近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并非确保其入读地段对口学校)。除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外,原则上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接收非番禺区户籍的学生中途转入插班。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原则上不接收非该校招生范围户籍的学生中途转入插班;如果具有本小区户籍学生申请转入小区配套学校人数超出学校承载能力,则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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