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长帮论坛中山站 作者:小编柒柒 2018-05-17 10:59:53
幼教网整理了关于2018年中山市石岐区公办小学招生通告,希望对宝贝升学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一、招生对象
1. 具有石岐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2. 符合条件的石岐区户籍人员(父或母一方有石岐户籍)的适龄子女;
3. 符合跨镇区就读公办学校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父或母一方有中山户籍,且在石岐区居住及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适龄子女;
4.在石岐区已办理积分入学并已获得积分入学资格人员的适龄子女(以“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公示名单为准);
5. 2016年、2017年已取得积分入户资格人员的适龄子女;
6. 符合条件的各类政策性借读生,具体按照《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教[2014]10号)和《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2018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教体通[2018]61号)及市区相关政策执行。
以上招生对象均为2012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年满六周岁且未入读小学的适龄儿童。
二、招生程序
(一)网上预登记
1.登记时间:2018年3月20日-- 5月26日。
2.报名方式:登陆“中山教育信息港”→“中山市新生信息登记系统”
(二)现场报名
家长携带适龄子女本人及相关资料(具体详见“报名所需资料”)到相应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1. 报名时间:5月26日(星期六),
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 报名地点:
(1)具有石岐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①桂园社区、莲新社区、太平社区、湖滨社区、莲兴社区、民生社区户
口,报名登记地点:石岐实验小学,电话:88823627。
②迎阳社区、民权社区、博爱社区、悦来南社区、民族社区户口,报名登记地点:第一城小学,电话:88805830。
③仙湖社区、凤鸣社区、康华社区、大信社区、东港湾社区户口,报名
登记地点:高家基小学烟墩校区,电话:88859160。
④东明社区、莲员社区、宏基社区户口,报名登记地点:员峰小学,电话:88781432。
(2)石岐区户籍人员的适龄子女,报名登记地点:太平小学,电话:88832177。
(3)符合跨镇区就读公办学校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口适龄子女,报名登记地点:太平小学,电话:88832177。
(4)已取得(2016年、2017年)积分入户资格人员的适龄子女,报名登记地点:太平小学,电话:88832177。
(5)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积分生由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名单,不需要到现场进行验证确认。
(三)报名所需资料:
1. 具有石岐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① 网上预登记新生报名表1份;
② 入学儿童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把户口地址页及入学儿童个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 石岐区户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① 网上预登记新生报名表1份;
② 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父、母资料分别复印,每一份都要求将户口地址页及个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③ 入学儿童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把户口地址页及入学儿童个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入学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④证明该儿童与父或母(石岐区户籍人员)一方亲子关系的司法证明材料。
3. 符合跨镇区就读公办学校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父或母一方有中山户籍,且在石岐区居住及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适龄子女;
① 网上预登记新生报名表1份;
② 入学儿童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把户口地址页及入学儿童个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③ 入学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④ 父或母一方(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把户口地址页及个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⑤ 社保局打印的申请人在石岐区工作单位参保证明原件及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参保需满1年:2017年5月26日—2018年5月26日,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或在石岐区范围经营商铺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必须为监护人本人);
⑥ 石岐区购房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发证需满1年,即2017年5月26日前发证,房产证产权人为父、母或入学儿童本人)。
4. 积分入户人员的适龄子女:
①网上预登记新生报名表1份;
②入学儿童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把户口地址页及入学儿童个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③入学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④积分入户通知书(正本及复印件)
⑤获得积分入户资格一方(父或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把户口地址页及个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⑥在石岐区购房的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需提供单位和积分入户人员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劳动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5.符合条件的各类政策性借读生:
①驻石岐区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执行。
②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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