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官网 2018-04-09 10:38:53
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7〕5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17〕55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来穗人员在为其随迁子女以积分入学方式申请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时,对申请人合法租房情况赋予与购房者相同的分值、权重。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可获得2分(备案数据以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系统为准),与购房者拥有相同权重、分值:
(一)随迁子女父母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房产查册为准),以租赁房屋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在申请积分入学时,应提供一份于上一年8月31日前签订且仍属于有效状态的房屋租赁协议,在房屋所在地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办理了房屋租赁协议备案登记(时间以备案登记时间为准,备案证明需连续不间断租赁同一套房产);
(二)所租住宅单元应为住宅性质(不含公寓、商铺、车库等)。
(三)该住宅单元应没有就读小学1-5年级或初中1-2年级的适龄儿童(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
三、由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协调各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南沙区的房屋租赁协议登记备案情况。
四、相关信息将通过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教育信息”栏目)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17〕55号)。如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六、本补充通知的解释权归南沙区教育局。
(联系单位:区招考办,联系电话:39050023)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审核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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