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教育局 2018-05-31 10:07:44
2018年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统筹制订招生入学方案,编制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规模、地段等。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以下简称“三镇”)指导中心受区教育局委托,按照区教育局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工作;区属学校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二)学校招生原则。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为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今年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不做大的调整。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分配按“人户一致”原则安排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对口地段小学。适龄儿童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的,符合“人户一致”:
1.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地址一致,且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或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子女(被监护人)共同拥有该房产100%份额;
2.适龄儿童随祖父母同户同住三年以上(适龄儿童所居住房产为祖父母所有,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在本市无房产);
3.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合法租房地址一致的,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在广州市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南沙区内租赁住房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
其中,招生地段所涉住宅单元应为住宅性质,不含公寓、商铺、车库等。
二、学位分配
(一)小学部分
1.具有南沙区户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根据我局划定的招生范围,按适龄儿童户籍地所属公办小学对口安排入读。
如对口公办学校学位不足,则优先录取住宅单元现无小孩在该对口小学就读1–5年级的适龄儿童(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同等条件按购房或自建房时间(以房产登记查册表上的登记时间为准)或租房(以房屋所在地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协议备案登记证明时间为准)先后顺序进行录取,录满为止;未能被对口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就近入读辖区内公办小学。
2.具有南沙区户籍,不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的,由区教育局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辖区内公办小学。
3.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在户籍区无房产(提供房产查册证明),且在我区拥有合法房产,或在南沙区内租赁住房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提供一份于上一年8月31日前签订但仍属于有效状态的房屋租赁协议,且在房屋所在地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办理了房屋租赁协议备案登记证明,时间以备案登记时间为准,备案证明需连续不间断租赁同一套房产),由区教育局或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入读辖区内公办小学。
(二)初中部分
1.具有南沙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含外区、外市返区生)按照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对口直升学生户籍地所属初中学校。
如对口公办初中学位不足,则优先录取住宅单元现无小孩在该对口初中就读1–2年级的适龄儿童(同一家庭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除外),同等条件按购房(自建房)时间(以房产登记查册表上的登记时间为准)或租房(以房屋所在地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协议备案登记证明时间为准)先后顺序进行录取,录满为止;未能被对口初中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或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就近入读辖区内公办初中。
2.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且具有南沙区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应回户籍区升学,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生在户籍区无房产,且在我区拥有合法房产,或在南沙区内租赁住房作为唯一实际居住地(提供一份于上一年8月31日前签订但仍属于有效状态的房屋租赁协议,且在房屋所在地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办理了房屋租赁协议备案登记证明。时间以备案登记时间为准,备案证明需连续不间断租赁同一套房产),由区教育局或毕业学校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为其统筹安排入读辖区内公办初中学校。
3.华师第二附属中学招生工作由区教育局统筹实施,具体招生方案视学校建设进度适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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