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静安区教育局 2018-03-01 19:08:35
2018年上海市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意见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8】9号)有关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2018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根据本区“十三五”期间教育发展规划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充分运用本区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整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点布局,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的基础上,确保符合条件的本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招生信息登记、报名验证等环节的宣传、培训与指导。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继续运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开展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登记、公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网上报名等工作,严禁各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四)本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政策,规范招生流程。严禁学校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证书作为录取的依据或参考。
(五)本区各学校执行班级学额控制在40人以内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个别地块因资源紧缺、接纳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等原因需突破40人班额的,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提高社会知晓率。区教育局和学校通过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通告》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作为入学的凭证。
二、小学阶段招生
(一)入学信息登记。一年级新生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
2018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履行备案手续后可推迟一年入学。上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
4月8日-4月23日,本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就读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居住地就近的区指定信息登记点(见表1)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家长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后,必须于4月23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学生照片上传”栏目中按规定要求上传学生本人近期照片,作为入学报名、公办小学验证或民办小学面谈活动的重要依据。
表1:未入园适龄儿童区指定信息登记点
(二)公民办小学入学报名。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必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明确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其中,公办小学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26日-5月3日,民办小学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26日-4月28日。
选择“公办小学报名”的适龄儿童参加5月19日-5月20日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选择“民办小学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须于6月2日-6月3日参加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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