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宁区教育局 2018-03-01 18:38:58
七、民办小学招生
㈠公布招生简章。区教育局加强对民办小学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小学的招生计划、招收寄宿生人数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教育网站上公布。严禁民办小学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民办小学应在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民办小学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小学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明确是否接受第二志愿)、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民办小学不得提前组织面向幼儿园大班幼儿的招生宣讲或变相遴选学生。
㈡实施网上报名。本市民办小学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
㈢规范面谈程序。
5月18日前,民办小学要将面谈方案(包括面谈方式、面谈题目等)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封存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查。民办小学仅组织一轮面谈,严禁组织两轮及以上的面谈。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民办小学应安排面谈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履行规范招生的证据。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严禁对报名民办小学的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民办小学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民办小学面谈。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5月19日~5月20日。
㈣分批招生录取。分批招生录取。民办小学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21日~5月22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24日~5月25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小学招生工作于5月28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以本区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按照有关学校招生排序细则安排入学。
八、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及外籍适龄儿童入学
有关入学信息登记、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民办小学招生时间及流程等请参照上文,对就读条件及材料要求作如下规定:
香港、澳门适龄儿童: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须持有效的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在长宁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台湾适龄儿童: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须持有效的台湾居
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原件、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华侨子女: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由长宁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在本市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的携行子女: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或就业证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即原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护照、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留学人员: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或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具有本市户籍的留学人员子女: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户口簿、《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区教育局将根据教育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港、澳、华侨、外籍人员携行子女入学。根据《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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