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宁区教育局 2018-03-01 18:38:58
2018年上海市长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各小学、托幼机构、一贯制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8〕9号)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㈠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㈡根据“十三五”期间长宁区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对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根据区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公办学校“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18年本区各公办小学继续对当年涉及入学的门牌号建立数据库,与2015年、2016年、2017年数据库进行比对,实施每户地址五年
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的做法。
㈢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在招生计划
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㈣各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公告》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幼儿园(托儿所)按时向升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
㈤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与招生计划,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0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
㈥各校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
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本区户籍残疾的适龄儿童,家长须根据要求和具体通知到指定的特殊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二、入学信息登记
2018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本区户籍儿童,可提出入学申请。
4月8日~4月23日,凡本区在园(所)的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就读幼儿园(托儿所)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在本市入园(所)的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区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家长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后,须在4月23日前按照规定样式上传适龄儿童的照片,作为入学报名、公办小学验证或民办小学面谈的重要依据。登记点应当告知照片上传的有关要求。
[注:居住在江苏街道、新华街道、华阳街道、虹桥街道、周桥街道、天山街道等地块未入园的适龄儿童可至小教一学区(法华镇路186号)进行信息登记;居住在仙霞街道、程桥街道、北新泾街道、新泾镇等地块未入园的适龄儿童可至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号)进行信息登记。]
残疾儿童在信息登记时,家长须如实填写有关残疾信息,并就是否需进入特殊学校就读提出意愿,通过信息登记点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小学入学报名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5月3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4月28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最多可填报2所民办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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