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长帮广州站 2018-02-07 15:42:44
第八条 学位安排
(一)积分排序分配学位过程中,若同一批次同一志愿学校出现随迁子女积分总分相同的情况,按以下顺序从高到低进行积分排序分配学位:一是在广州市《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年限得分;二是参加广州市社会保险年限得分。三是在广州市稳定职业年限得分;四是学历得分;五是随迁子女出生日期先后。
(二)以片区为单位进行学位安排
对于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随迁子女,以各片区为单位安排学位,按照“积分优先、结合志愿、统筹安排”原则,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分配学位。当申请人积分结果计算分数相同时,按规定顺序依次比较得分高低进行录取。若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随迁子女在“积分入学信息系统”中选择服从学位安排,且填报的所有志愿学校未能录取,由各学片统筹安排学位;选择不服从学位安排,且填报的所有志愿学校未能录取的,各学片不再为其统筹安排学位。双胞胎及多胞胎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间学校。
(三)区教育局确定招收积分制入学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名单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
区教育局根据所能提供的学位数,合理确定接收积分制入学的公办学校名单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数。
(四)列入积分制入学随迁子女名单的适龄儿童按以下批次分配学位:
第一批:“满5年”。
其中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在白云区连续居住满5年;2、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3、有稳定职业;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简称“满5年”)列入第一批获得学位分配。符合“满5年”条件的入学申请人未能入读志愿学校的,各片区根据入学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序,统筹安排学位。
第二批:普通积分。
经核实,不符合“满5年”条件的,列入积分制入学名单的随迁子女列入第二批学位分配,各片区根据所能提供的公办学位(含政府补贴的民办学位)、结合积分制入学随迁子女在本批次积分高低排序,与填报入学志愿相结合,统筹安排起始年级学位。
列入积分制入学名单的随迁子女但未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各片区根据所能提供的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第三批:补录
当年提供积分入学的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批次分配后有剩余学位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剩余学位进行补录统筹分配。
列入积分制入学名单但在第一、第二批均未被录取的随迁子女、列入积分制入学名单但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逾期未填报志愿的随迁子女,可根据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的学位剩余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剩余的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学位补录统筹分配。
补录允许入学申请人重新填报志愿,以积分由高至低排序为依据分配学位。
(五)学位安排异议处理
随迁子女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对学位安排工作等存在异议,可向区教育局书面反映情况,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处理并予以答复。
(六)学位确认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录取结果,逾期不确认视为放弃随迁子女的积分制入学资格。
(七)入学办理
通过积分制入学获得入读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民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于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该随迁子女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通过积分制入学获得入读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须登陆“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第九条 不参加积分申请、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或因条件限制未达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可为随迁子女选择到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报名入学。也须登陆“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第十条 收费及学籍管理
(一)对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并入读公办学校的随迁子女,各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对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并入读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按一定标准予以补助。
(二)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学位的随迁子女,在其小学或初中阶段就读期间,如发生转学将不再享受积分制入学补助。小学升初中需重新申请初中阶段学位的积分制入学。
(三)接收学校要为已入学的积分制入学随迁子女建立学籍。
第十一条 对接收积分制入学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教育局、区来穗局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来穗人员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及相应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符合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人才绿卡持有人随迁子女、符合我区统筹安排学位的重点企业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当年市、区中小学招生相关规定安排义务教育学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仅适用于广州市白云区2018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广州市白云区2017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云教〔2017〕189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实施期间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时,根据实际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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