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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市青浦区入园政策

来源:上海家长帮论坛 作者:玉儿菲菲 2017-11-27 21:08:43

说两句

  幼教网整理了关于上海幼儿园《2017年青浦区入园政策》,希望对上海家长为孩子择校有帮助,仅供参考。

  【入园政策】青浦区关于2017年学前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

  根据市教委相关精神、《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青浦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2017年本区学前教育新生入园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各幼儿园需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和招生细则。

  2.坚持率先满足3—6岁接受全日制正规的学前教育为主的原则。

  全区各幼儿园率先保证3—6岁幼儿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满足入园要求。

  3.坚持按照市相关要求设定班级数和班额数。

  各公办园应按要求将班级数、班额数控制在《青浦区2017学年度幼儿园教育事业计划》规定的范围内。若因现实特殊原因,学区内适龄幼儿超额需突破班级数和学额数的,由幼儿园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青浦区教育局及相对应的街镇政府主管部门,未经上级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超计划招生。

  4.坚持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原则。

  民办幼儿园应按要求向社会公布招生原则与要求,招生时间可由各幼儿园自定。民办二级幼儿园的办园规模不能突破申报时的班级数及学额数。民办三级幼儿园需严格执行《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及《青浦区民办三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文件要求,控制班额。各民办幼儿园招生方案须报托幼办备案。

  5.关于来沪随迁人员子女的入园。

  公办幼儿园在保障本市户籍适龄子女入园的基础上学额有余的,可依据来沪人员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有年限等条件设定优先顺序,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园。孩子须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无法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可自行选择到民办幼儿园就读。

  6.关于特殊幼儿的入园。

  对能坚持正常集体活动的残疾儿童,应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程度安排至学前特教班、特教点或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不得随意拒绝其入园。

  二、招生对象与条件

  (一)招生对象

  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二)招生条件

  1.户籍与房产证权利人相一致的本区户籍适龄幼儿。

  户主为幼儿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权利人为幼儿本人或直系亲属,且均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办理的。

  2.户口户主为适龄幼儿或直系亲属的,且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迁入的本区户籍适龄幼儿。

  3.房产证权利人为适龄幼儿或直系亲属的,且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办理的本区及本市户籍适龄幼儿。

  4.儿童本人暂无上海市户口,但父母一方具有本区常住户口。

  5.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公安局统一签发的《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标准分值,幼儿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并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具合法租住证明的,按资源紧缺情况统筹安排。)

  6.符合幼儿园自主招生的对象。

  在招生区域内合法居住,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灵活就业证明》到2017年6月30日各满三年,且幼儿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条件依次录取。

  (备注:①各园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上招生条件依次招生。②在满足前5条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后学额有余的,园方可按要求制定自主招生原则,并报区教育局及相应的街镇事业科同意,方可实施。)

  (三)关于港、澳、台及外籍幼儿的入园

  1.合法居住于本区范围内并愿意进入公办园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户籍的适龄幼儿,本着就近入园和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本区学前教育实际由区教育局协调安排入园。

  2.法定监护人已在本区范围内购房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户籍适龄幼儿愿意入公办幼儿园的,可凭房产证参照本区适龄幼儿就近登记入园。

  (四)关于示范幼儿园的招生

  1.实验幼儿园登记条件:登记幼儿必须同时持有青浦区夏阳街道、盈浦街道户籍和房产证(房产证必须是幼儿父母或直系祖父母的,幼儿户籍必须随父母或直系祖父母,且房产证与户籍必须是同一地址)。当登记的幼儿人数低于计划招生数时,幼儿园应如数录取;当登记的幼儿人数超过计划招生数时,采用公开抽号的录取方式。

  2.佳佳幼儿园招学区内幼儿,该学区内依次符合上述前5个条件的适龄幼儿可到佳佳幼儿园报名。

  三、招生工作程序

  1.区教育局确定招生学区(街镇幼儿园由街镇事业科确定),并在网上公布。

  2.各园的招生登记公告在区教育局备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公告须注明园所等级、地址、收费标准、招生条件、人数、咨询电话与登记日期等。民办幼儿园可向社会宣传其办园思想与成效,但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向幼儿家长作出有悖政策的任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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