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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杭州余杭区公办中小学招生政策

来源:幼教网 2017-11-27 15:50:01

说两句

  2017年杭州市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招生秩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最大限度地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受优质公平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就做好2017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

  根据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我区义务教育实际情况,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符合余杭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由暂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

  (二)相对就近入学

  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余杭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学校就近或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三)住、户一致优先

  当一校学区范围内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列先后顺序录取。未能录取的学生,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附近学校就读。

  区内户籍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父母有房产的,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由教育服务区学校优先安排入学。

  (四)免试入学

  严禁学校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入学考试;严格实行平行分班,严禁以“实验班”、“重点班”等名义进行招生或招生宣传;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招生的条件和依据。

  二、招生对象

  (一)年龄对象

  1.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即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的学龄儿童。

  2.初中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为2017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报名对象

  第一批:户籍在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批:具有余杭区户籍的非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学区已购房并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以2016年5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产证为依据),符合迁户条件,确有实际困难,不能迁移户口的。

  具有余杭区户籍,小学已在学区实际就读,学籍已在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适用初中);

  第三批:本人持有办证地为余杭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余杭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时间

  招生时间为6月-7月上旬。各公办初中、小学原则上应在7月10日前公布新生名单。

  四、招生办法

  (一)核定班额,按计划招生

  区教育局和各镇街根据学校规划建设规模和省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求核定学校招生规模和班额,制定招生计划。

  (二)就近入学,按学区招生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相对就近入学。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划定学区实施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

  (三)分批报名,按条件招生

  1.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超过经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学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经核定的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及家庭住宅等情况,按下列先后顺序分批录取:

  第一批:户籍在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直接向户籍地所在的学区学校报名;

  第二批:具有余杭区户籍的非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在学区已购房并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以2016年5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产证为依据),符合迁户条件,确有实际困难,不能迁移户口的。可向房产对应的有空额的学区学校申请报名,由镇(街道)中心学校组织审核。当通过审核的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由学校以房产证取得时间及实际居住时间长短为依据,按照公正、公平的办法予以录取;

  第三批:本人持有办证地为余杭的《浙江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余杭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向暂住地所在的有招生空额的学校申请报名。由所在地镇(街道)中心学校组织人员开展审核、录取工作。当通过审核的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优先考虑本人持有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再参考父(母)工作时间(以社会保险购买时间为准)以及购房居住(以父母的房产证为依据)等因素。

  其中第一、二批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情况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本为依据,户籍迁入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第二、三批通过审核的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未被录取的,由所在地镇(街道)中心学校统筹安排至周边有招生空额的公办学校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报名,同时应告知家长尽量安排子女到户籍所在地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报名过程中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是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

  (四)特殊学生的招生

  1.具有余杭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属地镇(街道)中心学校或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可暂缓入学。

  2.具有余杭区户籍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学校申请随班就读,或到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办法分别参见浙江省盲人学校、杭州市聋人学校和余杭区汀洲学校招生办法。

  五、插班生安置指导意见

  1.插班生是指除起始年级新生以外,符合就近入学条件需要在相关学校中途插班就读的学生。插班时间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前,各校在学年中间,原则上不接受插班生。

  2.学区内的户籍生因生活基础发生变化,可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学区学校登记。学校在不突破班额的前提下,经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给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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