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家长帮论坛重庆社区 2017-11-24 15:08:58
幼教网整理了关于2017年重庆市渝北区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希望对宝贝升学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各镇(街)教育管理中心,各中学、小学:
《重庆市渝北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已经渝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平稳有序完成今年中小学招生任务。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2017年3月31日
重庆市渝北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方案
为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和《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落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2017年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促进教育公平;坚持招生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巩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成果;坚持稳中求进,完善招生制度设计,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确保圆满完成2017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任务。
二、招生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1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学生,儿童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区户籍的适龄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以及乱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学生入学
凡2017年6月20前户籍在我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应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小升初的6月20日之后到就读小学查询录取初中,再带资料到录取初中审核资料,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入学登记)。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市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渝北的城区、镇区(同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小学到到对应教管中心,中学到对应学校报名登记。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法定监护人在渝北区的合法住房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者应附租房合同和房东房产证复印件);
3.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就业劳动合同、摊位租赁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且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2018年起须在6个月以上);
4.法定监护人为市外户籍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
5.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6.小学新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就学联系函;
7.入学安排承诺书。
(三)残疾儿童入学
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区教委协助其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对应学校力所能及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四)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核定备案的办学规模,合理安排当年的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招生方案须经区教委备案,4月1日后可进行报名登记。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报名时间与公办学校同步(即6月20日开始报名审核)。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采取电脑派位、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控制办学规模
2017年,我区将着力巩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坚决防止产生大班额,努力控制大校额问题,同时努力稳定乡村学校生源。加快城市开发区配套学校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需要。稳步实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二)合理划定招生片区
2017年,经区委政府研究,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综合考虑新旧城区生源分布,统筹调控城区学校班额,适当调整两路地区、回兴地区部分学校招生片区,合理划定空港新城和双凤桥片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片区。片区划定后,各校要及时更新招生信息,熟悉路段情况,做好生源接收工作,保持招生工作平稳和谐。
(三)规范招生程序和时间
1. 公布招生入学政策。2017年3月31日后,各校要在公众信息网开辟义务教育招生专栏,公布本校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方便群众查询义务教育招生有关情况。
2.发布招生信息。5月10日后,区教委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各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公开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3.报名并审核材料。2017年6月20日起,公办中小学开始报名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7月25日,各中小学将招生报名及录取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区教委。
(四)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作用
区教委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发挥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通过严格的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学籍一经确立,不得擅自调取,学籍发生异动的,必须经区教委审核同意。但同时要明确,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任何学校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各校要做好为学生转接学籍和新建学籍工作,方便学生“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为正式在校生。
(五)妥善解决招生中的特殊问题
1.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开发征地农转城人员子女申请入读小学的,由拆迁、征地实施镇(街)开发办统一造册报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3.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渝北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安排入学。
4.在区外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也可按照相关政策在毕业学校所在地申请就读初中。
5.要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学籍管理系统空挂学籍的学生,区教委将进行逐一排查,落实去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5.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受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学生和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
六、工作措施
各校要加强领导,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抓好招生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要早谋划、早启动、早安排。要做好招生入学相关的安全稳定工作,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要完善方案、制定预案,注重舆情搜集,加强招生研判,做好民意预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按照预案妥善处理。要加强“阳光招生”,充分发挥区域内主流媒体和学校微信公众平台作用,广泛持续地宣传招生政策,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招生纪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决执行“六不准”:即不准提前招生、不准擅自跨范围招生、不准举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准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不准择校乱收费,不准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对违反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学校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2017年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并于6月10日前报区教委备案。
附:渝北区2017年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申请办法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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