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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幼升小:非京籍城六区五证审核细则(2)

来源:幼教网 2017-05-08 11:21:24

说两句

  【朝阳区】

  信息采集:5月8日-5月31日

  街道办材料初审:5月17日-6月1日

  网上信息联审:5月17日-6月2日

  开具就读证明:6月5日前

  审核标准

  一、在朝阳区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务工就业证明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合法有效且加盖在京(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劳动合同期限应距2017年5月17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到2017年5月17日连续按月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需提供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且至少一方在朝阳区缴纳,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名称一致,补缴的不算连续按月缴费。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在朝阳区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工商部门打印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经营者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其成为经营者的时间及成立日期距2017年5月17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朝阳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可利用法人一证通登陆“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打印或在工商部门打印),法定代表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其成为法定代表人的时间及成立日期距2017年5月17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朝阳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可利用法人一证通登陆“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打印或在工商部门打印),投资人含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其成为投资人的时间及成立日期距2017年5月17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朝阳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且房屋(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有,与其他人共有的不属于自有住房。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缴纳日期距2017年5月17日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出租房屋发票、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等)和房主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且提供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安全责任书。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和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工作时间距2017年5月17日应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商业用房、小产权房、人防空间、非合法建筑等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等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保持一致。

  2.超龄儿童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该证明应写清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朝阳区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由朝阳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提供)和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原始诊断证明及原始病历、北京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身体康复并同意入学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在朝阳区办理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暂住证)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朝阳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流管站)在2017年5月17日前制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暂住证)。

  2.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暂住证)地址与在朝阳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暂住证)信息为机打,涂改无效。

  4.如提供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要求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距2017年5月17日已满6个月,或居住登记卡和暂住证相加距2017年5月17日连续满6个月。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有效证明(朝阳区使用统一版本)。

  2.该证明中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姓名及身份证号、适龄儿童少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应与全家户口簿相关信息一致。

  3.申请在朝阳区进行初中入学登记的学生同时提供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和全国学籍号。

  【海淀区】

  信息采集:5月8日-5月17日

  网上初审:5月16日-5月19日

  街道(镇)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核:5月18日-5月27日

  小学登记、审核入学信息:6月17日-6月18日

  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7月10日起

  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簿

  1.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户籍、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应提交其父或其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3.单亲家庭应提交父母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离婚裁判文书等。

  4.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出示结婚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应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6.超龄儿童应提交以下材料:(1)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2)填写并提交《2017年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等。

  二、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1.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单亲家庭为一方)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应为公安海淀分局制发,且在有效期限内。北京市居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为2017年5月17日(含)之前。

  2.凡未办理北京市居住证而持有居住地址为海淀区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在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

  3.凡未办理北京市居住证而持有居住地址为海淀区暂住证的,暂住证“有效期限”的截止时间应在2017年5月31日(不含)之后。

  4.北京市居住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上登记的居住地址应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上的地址相一致。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海淀购房的,应提交国土海淀分局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交区住建委(区房管局)登记的预售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公寓。

  2017年,我区继续对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实施记录,与2016年该地址入学信息进行比对,自该套住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6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2.申请人在海淀区租房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市住建委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房主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能证明在此地址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房屋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交安全责任书。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提交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租住农民无房产证个人房的,须提交以下三种证明之一:①房屋地契证明;②建房屋审批证明;③村委会开具的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合签字的房屋情况证明。以上三种证明都须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

  (3)租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由镇政府研究决定,出具房屋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4)租住违法建设房屋、办公用房、地下室、过道房、车库房、多人合租房等的居住证明无效;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租住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的居住证明无效。

  2017年,海淀区继续对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实施记录,与2016年该地址入学信息进行比对,自该套住房(含同一农民个人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6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申请人或其配偶须提交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于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在蔬菜、服装、海鲜等合法市场经营的,应提交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在本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交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4.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提交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5.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提交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备案、变更日期在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并加盖公章),并于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注:以上五类申请人或其配偶应于2017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且2017年3月(含)至2017年5月(含)之间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2017年3月(含)至2017年5月(含)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补缴的不予通过。

  申请人子女获得海淀区入学资格后,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如有中断,将对该申请人子女未来在我区升学就读产生影响。

  五、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

  1.此证明采用海淀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2.此证明显示的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少年姓名等信息应与户口簿一致。

  3.此证明应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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