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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荔湾区幼升小招生工作方案

来源:幼教网 作者:荔湾区教育局 2017-05-05 14:29:49

说两句

  2017年广州荔湾区小学一年级(幼升小)招生工作方案

  2017年继续执行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发〔2015〕1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小学招生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由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协调统筹全区招生工作,下设招生考试办公室,由区教育局负责具体实施组织本区域内学校招生工作。

  (二)公办小学、民办小学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以考试或任何变相形式进行招生。

  (三)符合地段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在地段学校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建立学籍。学校需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粤教基[2007]63号)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籍申报和确认工作。

  (四)切实加强招生计划的管理。公、民办小学的招生计划报区政府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向市教育局报告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各小学招生计划经核定、发布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不得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

  二、小学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适龄入学。

  2011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地段报名登记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教育局小学教育科审核备案,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二)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87]教规字002号)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在这个范围内,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校的分布及生源情况,统筹划分入学地段,合理分配学位,在此半径范围内即属就近入学。

  第一,学位分配按“人户一致”,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入学。

  “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住在一起、户口也在一起,并且户籍地址与房产或租赁地址一致,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租赁人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需居住在祖辈房产的,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租赁人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祖辈。

  “实际居住地”是指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产权并实际居住的地点,或适龄儿童的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但居住在祖辈房产或合法租赁并实际居住的唯一地点。

  第二,实行按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和统筹安排入学。

  各小学的招生服务地段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区的生源及学校综合布局调整情况划定,根据《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发〔2015〕11号)“人户一致具体条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精神,对按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生源的界定和统筹安排入学生源的界定,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是对口入学:适龄儿童本人与父母同户同住,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按各小学服务地段对口入学的办法。

  1.属手续完备的一手房,能提供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者(即户主与业主一致,均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2.属手续完备、已经办理各种交易手续二手房的,只要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5年级,并能提供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者,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3.属祖辈房产,能提供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与祖辈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同户同住祖辈)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者,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5年级,且从入户该户籍地址算起到2017年8月31日止在该户籍地址入户并居住满两年的,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4.属手续完备、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该住房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其他自购房产,能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与租住地址一致的户口簿,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穗无自购房产的证明,该地址户籍户主为该适龄儿童的祖辈、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者,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5.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见附件1),并经审核公示的照顾借读生,能提供其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或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唯一居住地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居住证明的,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按区教育局安排对应地段的学校对口入学。

  二是统筹入学:不符合以上条件,或属以下情况之一者,按统筹安排学位的办法入学,统筹安排入学的学生与按对口服务地段入学的学生同等待遇。

  1.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荔湾区集体户,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者,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因拆迁原因造成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户籍在荔湾区,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其他区者,可凭拆迁协议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学位,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荔湾区非原户籍所在地者,由荔湾区教育局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荔湾区,属永迁性质已实际居住在其他区者,可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学位;户籍在其他区,属永迁性质居住在荔湾区者,可在荔湾区对应服务地段学校申请学位;户籍在其他区,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荔湾区者,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3.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同属一个区的,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法定监护人名下的房产证明不属同一个区的,可向其法定监护人名下房产所在区教育局申请公办学位。

  (2)根据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等中心城区一体化发展要求,具有上述六个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因法定监护人无房产,不在户籍区居住,而在其他五个区实际居住的,可向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申请公办学位;具有上述六个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名下房产位于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的行政区,但在中心城区仍具有居住条件的,可向其法定监护人名下房产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申请公办学位。

  (3)适龄儿童因政府部门安排入住保障房导致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属同一个区的,可向保障房所在区教育局申请公办学位。

  (三)入学程序。

  全市公办小学招生自2015年起实行网上报名,2017年全市公办、民办小学统一实行网上报名。

  1.穗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5月5日至15日登陆“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登记有效后,于5月20日至22日根据网上预约时间段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经公办小学审核、区教育局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6月11日公办小学派发录取通知书。

  2.报读民办小学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于5月10日至20日登录“广州市民办小学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根据各民办小学的预告规定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经民办学校审核、区教育局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录取资格并获得相应学籍。

  3.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积分制入学政策。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荔府办〔2017〕9号)于3月10以区政府办名义印发,来穗人员可上荔湾教育网查询文件及日程安排、受理点等相关材料,按照相关要求先网上报名,再到受理点提交证明材料,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

  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可接受不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和不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申请登记,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到相应的学校申请。

  逾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报名登记和审核资料的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者,可于8月29日到户籍地对应学校递交补报名申请,补报名者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去年申请延缓到今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按去年划分的对口服务地段学校或去年统筹的学校接收,对未经申请及批准,擅自推迟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为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原则上同一户籍地址、同一房产、同一租住房只在辖内学校对应安排一个学位(孪生子女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如同一户籍及同一房产或同一租住房,在其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已经有学生在读1—5年级的,该适龄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户籍地址和实际居住地址都属荔湾区的,先在荔湾区户籍地报名登记,由户籍地学校提交统筹;户籍地在荔湾区,实际居住在其他区的,先在户籍地荔湾区报名登记,再在报名系统向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统筹;户籍在其他区,实际在荔湾居住的,先在户籍区登记,再在报名系统向荔湾区申请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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