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幼教网 作者:黄浦区教育局 2017-03-01 19:21:04
(三)民办小学招生
1、公布招生简章。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在本区范围内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
和招生范围,并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网上公示。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2、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月24日-26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报名成功后,必须于5月5日前按规定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上传学生本人照片,未上传照片的学生将不能参加民办学校面谈。
3、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民办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民办学校面谈。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5月6日—7日。
4、分批招生录取。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8日-9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11日-12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16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四)校园开放日
3月18日-4月7日,全区公办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3月25日-4月7日,区民办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校园开放日”以学生和家长自愿为原则,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入学报名,不得进行纸笔测试,不得对学生进行面谈,不得收取学生简历(包括各类获奖证书)。各学校应结合区、校实际,于2017年3月16日前完成“校园开放日”活动方案,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居民同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校园开放日”活动一般面向符合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公办学校“校园开放日”活动面向对口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民办学校可面向区内符合入学条件(户籍、居住)的适龄儿童及其家长,要将学校盖章的“三个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发到每一位参与的学生和家长。各校“校园开放日”活动的具体时间安排可以结合参加对象做出分时安排,防止短时间内的人员过度集中,做好安全预案。
(五)本区户籍中重度智障、听障和视障的适龄儿童,纳入“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网上信息登记,到区内指定的特殊教育学校验证报名,特教学校做好初步测定、登记、上报手续,待参加全市组织的鉴定后,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六)在完成区内适龄儿童的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25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七)推进注册制度。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2017学年,本区全面实施小学阶段学生学年学籍注册制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八)加强监督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6—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九)开展教育督导。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区内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小学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市级层面开展的巡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逐步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
(十)完善监察机制。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十一)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小学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实施“双减”措施。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附件:2017年黄浦区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黄浦区教育局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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