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幼教网 作者:闵行区教育局 2017-03-01 15:31:49
若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等多种方式控制面谈规模,学校面谈应结合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双向选择的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通知,并携带符合当年招生条件规定的相关证件;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民办小学、初中面谈时间为2017年5月6日-5月7日。
(四)录取工作的时间
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8日-5月9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11日-5月12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14日-5月15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16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局。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公开招录信息
1.区教育局根据市教委文件要求,通过本单位网站等渠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和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范围、招生计划、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教师情况等,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艺体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办法等,以及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
2.学校要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2017年3月18日-4月7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2017年3月25日~4月7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进行纸笔测试,不得对学生进行面谈,不得收取学生简历(包括各类获奖证书)。各学校“校园开放日”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
3.各类学校应在2017年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8月25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二)推进注册制度
1.根据市教委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要求,落实与完善学生学年注册制度。2017学年,本市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学籍注册制度。
2.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三)加强监察督导
1.区教育局成立由纪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共同参与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区教育督导室要对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按居住地入学、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并将督导结果纳入学校综合督导评估中。
3.各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规范各自的招生行为,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文件要求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照教育局下达给各校的事业计划数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须事先向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严处违纪违规
1.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试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艺体特长生招生学校,违规招生或不按申请报告的要求开设相关课程、发展学生特长的,将取消继续招收特长生的资格。在招生过程中,因学校违反规定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后纳入校长年度考核和学校办学绩效考核。
2.实施“双减”措施。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的,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附件:
1.2017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区级指定登记点信息
2.2017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关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区域统筹及港澳台等适龄儿童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3.2017年闵行区一年级招生入学工作日程表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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