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幼教网 作者:崇明区教育局 2017-02-28 14:29:07
上海崇明区教育局关于2017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中小学、幼儿园、区教育学院、区教育考试中心: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7〕2号)精神,为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17年本区小学、初中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1.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教育局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由基教科、教育考试中心、教育学院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区域教育布局和常住人口变化,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办法。实施对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解决在招生入学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乡镇事业办会同做好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3.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4.教育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幼儿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5.小学班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部分地区(学校)如有困难可适当放宽班额。小班化教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控制在30人左右,初中班额控制在35人左右。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
要维护盲、聋、智障等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轻度智障儿童按就近入学原则进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中重度智障儿童进崇明区培林学校就读;聋哑儿童、盲童分别进市第一聋校、市盲校就读。盲、聋、智障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告知和报名工作由所在地学校负责。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二、小学阶段招生
1.入学信息登记。2017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2017年2月24日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4月8日~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就读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民办三级园、看护点、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小学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特殊情况学生可在区教育局基教科进行信息登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
因身体原因要求暂缓入学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由监护人向户籍地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区级以上医疗部门证明,由学校检录后报教育局和乡镇事业办备案。
2.统筹居住地入学。2017年本区继续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可凭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根据《2017年崇明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附件2),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本市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教育局安排就近入学。
3.随迁子女招生。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招生纳入义务教育招生计划,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7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在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2017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6月30日。随迁子女入学,人口导入较多的乡镇由教育局、镇政府统筹安排。
4.公办小学报名验证。5月27日-28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日。各报名验证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
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现场审核时,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随迁子女新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三、初中阶段招生
1.小学毕业信息核对。2017年4月1日~10日,各校有序组织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对“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的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地址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家长应及时凭有效证件到学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4月10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2.回户籍(居住)地就读。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就读初中。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
本区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小学,因居住地变更需在居住地就读初中的,可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等相关证件申请到居住地就读初中。同时须符合《2017年崇明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附件2)的要求。
3.小升初入学方式。公办初中采取居住地段对口或“电脑派位”等办法安排学生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限在本区范围内招收本区户籍学生,符合《崇明县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要求,由家长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教育局审核。
4.小学毕业生档案移送。在本区续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学籍材料在崇明区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内移送,初中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可据身份证号在本区学籍管理系统中查看毕业生档案信息,在招生结束后可一次调入本校新生的毕业生档案信息,毕业生《预防接种卡》由小学按规定时间送达对应初中。
5.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经市、区相关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公开。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应在2月26日前将招生办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书面报教育局审批,并通过学校网站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招收项目、计划、招生办法等。拟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名单须在就读小学张榜公示,同时送教育局审核。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时间为4月15日~16日,特长生招生工作于4月22日完成。
6.随迁子女入学。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学生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7.来沪就读六年级。在外省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含港澳台)学生,如需在本区就读六年级的,须携带相关证件到区教育局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民办学校招生
1.公布招生简章。民办学校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招收寄宿生人数报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教育局网站上公示。严禁民办中小学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和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跨区招生。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向区教育局备案,同时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2.实施网上报名。4月24日-26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4月27日-29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报名成功后,家长必须于5月5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民办报名学生照片上传”栏目中按规定要求上传学生本人照片,未上传照片的学生将不能参加民办学校面谈。
3.规范面谈程序。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随迁子女还须携带本人《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件;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民办小学、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2017年5月6日-7日。
4.分批招生录取。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8日-9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11日-12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14日-15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16日完成,学校将新生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局。
五、具体工作要求
1.公开招生信息。教育局和各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2017年3月18日-4月7日,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2017年3月25日-4月7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但不得组织学生入学报名,不得进行纸笔测试,不得对学生进行面谈,不得收取学生简历(包括各类获奖证书)。各学校“校园开放日”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
2.按时完成相关工作。所有学校均应按照《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1)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3.发放入学通知。教育局在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25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4.推进注册制度。建立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2017学年,本市全面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学籍注册制度。由教育局和学校向新生家长发放学生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5.加强监督管理。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逐步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6.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实施“双减”措施。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六、相关信息
1.崇明教育网:http://edu.cm.net.cn
2.招生咨询:
教育局基教科:59613558、59611805
3.监督电话:59611872、59620732
附件:
1.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2.2017年崇明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
上海市崇明区教育局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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