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幼教网 作者:圆明园小树 2016-12-28 15:00:06
为全面贯彻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精神,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2016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细则。
一、领导机制
成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区教委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区监察局、区维稳办、区信访办、区政府法制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委、区住建委(区房管局)、市国土局海淀分局、区社会办、区农委、区流管办、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联审工作小组,联审工作小组通过联审机制开展工作。
二、联审机制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成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工作小组”),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筹,区教委、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区住建委(区房管局)、市国土局海淀分局、区卫计委、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等单位抽调专人参与,对申请在海淀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
联审工作小组的办公地点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行安排。
三、审核流程
(一)注册信息
1.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在海淀区居住,需要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入学服务平台”),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
2.非本市户籍及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非本市户籍及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在海淀区居住,需要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海淀区教育招生和考试中心网站”,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
(二)线上初审
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区人力社保局网上初审申请人的在京暂住证、社保证明信息。网上初审结束后,以手机短信形式提示申请人上网查询审核结果。申请人初审通过的,可打印《2016年非本市户籍儿童在海淀区小学就读一年级申请表》或《2016年非本市户籍及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海淀区初中入学申请表》。申请人初审未通过的,可自行上网查询原因。
(三)线下联审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2016年非本市户籍儿童在海淀区小学就读一年级申请表》或《2016年非本市户籍及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海淀区初中入学申请表》和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原件及一套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审核申请。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收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证明证件材料齐全的,报送至联审工作小组,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证明证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四)反馈审核结果
1.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联审工作结束后,以手机短信形式提示申请人上网查询审核结果。
2.非本市户籍及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联审工作结束后,以手机短信形式提示申请人上网查询审核结果。
四、审核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筹“五证”审核工作。联审工作小组依据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五证”材料进行联审。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联审工作小组共同协商解决。
(一)全家户口簿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筹审核“全家户口簿”所有材料;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核实户口簿信息,必要时出具相关证明并盖章;区卫计委审核与儿童、少年相关的生育情况证明。
(二)在京暂住证
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线上初审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在京暂住证信息;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场核实网上登记信息与申请人实际提交材料信息的一致性。
(三)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筹审核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市国土局海淀分局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信息与网上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区住建委(区房管局)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信息与网签信息的一致性。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线上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的社保证明;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提交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等证件;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场核实网上登记信息与申请人实际提交材料信息的一致性。
(五)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六)未就读过小学的超龄儿童由各学区先期审核其超龄材料,通过后,学区为其录入基本信息,再进行相关后续审核。
五、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簿
1.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户籍、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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