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幼教网 2016-12-14 19:31:14
2、合法稳定住所: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1)申请人及其父母在本区拥有独立产权住房的(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国土房管部门提供的查册证明)。
(2)在我区有连续合法租赁住房,且截至截止日期,已在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登记(须提供租赁房屋所在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
(3)同一合法稳定住所5年内只接受1人申请学位。
3、合法稳定职业:指来穗人员在我区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式生效,并同时在我区人社部门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了就业登记,且参加积分申请时合同仍然生效;或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合法个体经营或其他合法商业活动,并依法纳税,且参加积分申请时仍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其它合法商业活动。
申请人父母的劳动合同和从事合法个体、商业活动年限可以连续累计。
4.连续缴纳社保年限的计算
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止。
五、申请程序
(一)符合必备条件的申请人,于2016年5月1日起,通过海珠教育信息网下载打印《2016年海珠区来穗人员子女申请公办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学位积分表》(以下简称《积分表》),按要求填写后,携带有关材料自行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和计生部门审核盖章。
(二)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的申请人需于2016年5月22-23日,携带《积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选定的公办试点小学报名参加该校的积分排序;申请初中一年级学位的申请人需于2016年5月23-24日,携带《积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选定的公办试点中学报名参加该校的积分排序;逾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未提交。
(三)申请人只能选定1所公办试点学校参加积分排序,否则取消当年参加积分入学的申请资格。
(四)各公办试点学校分别接受申请,计算积分结果,将积分计算结果从高至低排序,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五)对本人的公示积分有异议的申请人,于公示期间书面向该试点学校申请复查,该试点学校应在5日内答复申请人。
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海珠区教育局申请最终复核,海珠区教育局将于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情况复杂的,经区教育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六)如积分排序出现末位同分的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录取:1、优先录取农业户籍的申请人;2、若申请人均为农业户籍,优先录取“父母居住年限”项目终评分值高的申请人;3、若申请人“父母居住年限”终评分值也相同,优先录取“父母参加社会保险”项目终评分值高的申请人。如仍同分则通过抽签确定录取名单。
如公示期间出现自动放弃学位或被取消申请资格的情况,则根据积分排序依次递补。
(七)各公办试点学校分别从积分高至低进行第一轮录取。第一轮录取结束后,如公办试点学校接收来穗人员子女的学位仍未录满,剩余学位将接受第二轮积分排序。由各试点学校分别公布本校学位剩余情况并接受报名,根据积分计算结果从高至低顺序进行公示、录取。
(八)未能在第一轮积分申请中获得公办试点学校学位的来穗人员子女,可根据公办试点学校学位的剩余情况和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请公办试点学校的第二轮积分排序。
在第一轮积分申请中已被录取或放弃资格的申请人不得参加第二轮积分排序。
(九)经公示确认后,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试点公办学校资格的申请人,由学校发出统一印制的《入学通知书》。申请人凭《入学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
(十)申请人父母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相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不参加积分申请或因条件限制未能为子女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可自行选择到合法开办的未满核定招生规模的民办学校为子女报名入学。
六、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对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建立举报制度。海珠区教育局监督及举报电话:89185366。
附件:1.2016年海珠区来穗人员子女申请公办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学位积分表(父或母单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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