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幼教网 2016-12-14 19:31:14
2.积分计算办法:
(1)申请人的户籍为农业性质,积7分;
(2)至截止日期,申请人的父(单方)或母(单方)连续持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满5年,且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满5年,且参加积分申请时仍在本区居住的,居住年限每增加1年积1分。本项目累计上限15分;
(3)至截止日期,申请人的父(单方)或母(单方)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且五个险种同时均连续满5年的,上述五个险种每个险种每增加1年积1分。本项目累计上限25分;
(4)申请人的父(单方)或母(单方)在本区投资开办企业的,投资额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积5分;至截止日期,申请人的父(单方)或母(单方)近3年在广州市连续2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3万元及以上的,积5分,本项目累计上限10分;
(5)申请人或其父母至截止日期,在本区有独立产权住房的,积8分。本项目累计上限为8分;
(6)申请人的父(单方)或母(单方)获得广州市见义勇为奖的,积10分。本项目上限为10分。
(二)以父母(合法监护人)双方条件参加积分申请。
须同时满足4个必备条件,并通过6个积分条件参加积分排序,父母双方材料需同时提交。
1.必备条件:
(1)申请人的父母双方至截止日期,均连续持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且父母双方(合法监护人)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满3年,且参加积分申请时仍在本区居住;
(2)申请人的父母双方至截止日期,均在本区有合法稳定职业连续满3年,且参加积分申请时仍在本区就业;
(3)申请人的父母双方至截止日期,均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3年,且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连续满3年;
(4)申请人的父母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人属于政策内生育。
2.积分计算办法:
(1)申请人的户籍为农业性质,积7分;
(2)至截止日期,申请人的父母双方(合法监护人)均连续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且父母双方(合法监护人)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满3年,且参加积分申请时仍在本区居住的,父母(合法监护人)双方居住年限同时每增加1年积1分,上限为15分;
(3)至截止日期,申请人的父母(合法监护人)均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且两个险种同时连续满3年的,父或母(合法监护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每人每个险种每增加1年积1分;父或母(合法监护人)的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每人每个险种每参加1年积1分,双方申请可累计,累计上限25分;
(4)申请人的父或母(合法监护人)在本区投资开办企业的,投资额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积5分;至截止日期,申请人的父或母(合法监护人)近3年在广州市连续2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3万元及以上的,积5分,父母双方(合法监护人)可累加,累计上限10分;
(5)至截止日期,申请人或其父母(合法监护人)在本区有独立产权住房的,积8分,累计上限为8分;
(6)申请人或其父母(合法监护人)获得广州市见义勇为奖的,积10分。
(三)相关范畴的界定
1、连续居住年限的计算: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办理或续期居住证的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自2016年1月1日起办证和续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发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即“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执行。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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