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幼教网 2016-12-14 17:38:11
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2016年3月修订)如下所示: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做好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及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属以下情况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我区申请公办学位。
(一)在越秀区连续居住满五年、在越秀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五年并在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在越秀区居住并从事越秀区消毒站、园林绿化、市政建设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在服务单位缴纳社保连续两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在越秀区居住并获得广州市或越秀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以及被广州市评为“见义勇为好市民”的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第三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办法
(一)申请入读小学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的,可按照《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申请。
(二)三年级以前(含三年级)已取得我区公办小学学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可统筹安排到区公办初中就读。
(三)四至六年级已取得我区公办小学学籍,不符合在越秀区连续居住五年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五年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按照《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申请。
以上人员随迁子女,必须是未完成义务教育的6-15周岁儿童、少年,且具备学习能力。
第四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来穗务工人员申请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应具备相当条件并根据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提供:
1.来穗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子女的户籍原本,子女出生证明。
2.申请人在越秀区连续居住五年的有效证明(居住证,其中需含所载地址与现住址一致的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现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经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公有房产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协议),除在本区居住地为适龄儿童的父或母房产外,其余情况均需提供该居住地为小孩及其父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证明(家长可到广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打印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
4.申请人在越秀区登记务工就业(或合法经营)并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五年的证明(参保险种需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险)。
来穗务工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合法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等证明材料;参加越秀区社会保险累计满五年并在缴的证明由申请人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打印。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
6.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入读小学需要)。
7.申请人子女从户籍地转入我区就读的,需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同意转入后还应出具转学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下同)。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提供:
1.来穗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子女的户籍原本,子女出生证明。
2.申请人在越秀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居住证,其中含所载地址与现住址一致的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现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经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公有房产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协议)。
4.申请人在越秀区相关部门连续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两年的证明(参保险种需含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险)。
在越秀区相关部门连续就业的申请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在服务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由申请人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打印。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
6.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入读小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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