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幼教网 2016-07-20 13:45:23
入学资格
1.凡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具有本市石景山区正式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按照学校划片或在学区范围内计算机派位(登记)入学。
2.具有本市户口的小学毕业生,按照对口入学和计算机派位相结合的办法到初中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3.具有本市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持户口簿)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监护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就近入学。
4.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在小学入学工作中符合上述条件的适龄儿童由石景山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进行统一资格审核、认定。
5.由市教委分配和区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子女入学,按市、区引进人才相关规定执行。
6.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7.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公办或民办中小学就读。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小学
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居住,2016年需在本市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非京籍适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登陆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http://yjrx.bjedu.cn,进入“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入口”注册、录入信息,并于5月16日至5月31日持在京就业务工证明、在京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在京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具体审核标准执行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2016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石政发[2016]8号。审核通过后的非京籍适龄儿童信息方为有效信息。
通过审核的学生家长还应在区教委规定时间登陆石景山区小学入学服务平台,在学区内填报入学志愿,由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采用计算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的录取学校,不按期填报志愿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入学资格。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对其子女信息采集表中,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信息,视为五证审核信息无效。
已获得我区入学就读资格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还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如有中断,将对其子女未来在我区升入初中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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