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幼教网 2016-07-01 11:37:17
6月10日前,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对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其中分数相同者按指标体系中的“指标编号”顺序依次进行比较排名。
(五)网上填报志愿。6月21日-6月27日,各申请人登陆“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录取系统”(网址:待定)填报志愿,每人限报一个志愿。
(六)确定公办学位。区教育局根据区来穗人员管理局提供的名单及申请人志愿填报情况,在公办学位招生计划以内,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确定随迁子女入读学校并予以公示。
其中,符合在天河区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在天河区劳动就业连续满5年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初中学位的随迁子女需具备我区小学完整6年学籍),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七)报到注册。各录取学生在“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录取系统”平台自行打印《录取通知书》,并凭《录取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且该入学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第七条通过本办法获得公办学位、但不服从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自行选择到其他学校就读的,不得享受财政补助。不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不符合积分入学申请条件或参加积分入学申请未获得公办学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报名入学。
第八条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的公办学位,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获得公办学位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区教育局不再受理该生转学至区内其他学校的申请。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若上一级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有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新政策,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附件:广州市天河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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