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幼教网 2016-06-21 16:28:34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京兴政办发〔2016〕21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
根据北京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区域适龄儿童入学需求及学位资源情况制定审核实施细则,并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机制。
一、审核程序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实施细则审核“五证”。
(一)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申请。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首先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领取《××镇(街道)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申请表》,然后按照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到相关部门审核“五证”。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统筹辖区内“五证”审核工作,结合实际明确“五证”审核细则。各相关部门按照细则要求具体负责。
1.在大兴区务工就业证明由人力社保、工商部门分别审核,签有劳动合同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审核。
2.在大兴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住建、国土部门审核;租房材料
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
3.暂住地址在大兴区域内的北京暂住证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派出所进行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派出所负责审核,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5.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或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
二、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大兴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核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在大兴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自有住房且正式入住的(期房以《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交房日期在2016年8月31日前为准),应提
供住建、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及相关材料。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按照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及相关材料。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须保持一致。
2.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一年级的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并填写《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大兴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四)在京暂住证审核标准。
1.截至2016年4月30日,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连续持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
2.暂住证地址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办、管委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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