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E度教育论坛 作者:圆明园小树 2014-05-07 11:13:29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等有关要求,为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益,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4〕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4年我区小学入学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小学入学规则,积极推行学区制招生,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我区小学入学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区政府统筹,将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2.坚持以区教委为主,组织实施我区小学入学工作。
3.坚持免试、就近,确保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坚持程序规范,把小学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入学条件凡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均须按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或学区服务片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
1.具有本市朝阳区户籍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在朝阳区的适龄儿童。
2.按本市户籍对待适龄儿童中的家庭实际居住地在朝阳区(凭房屋产权证)的适龄儿童(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
3.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且符合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
4.凡属区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5.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在划定区域内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二)入学方式
2014年我区小学入学使用“北京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对每一个适龄儿童的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就近登记入学
凡符合在我区登记入学的本市户籍(含按京户对待)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须按照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间到划定的学校或学区服务片办理登记手续。
适龄儿童的户口所在地和家庭实际居住地对应的住宅小区有配套学校,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持相关材料带领适龄儿童到配套学校办理登记手续。
适龄儿童的户口所在地和家庭实际居住地对应的住宅小区无配套学校,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持相关材料带领适龄儿童到学区服务片内的学校办理登记手续,由学区服务片按所属学校学位情况以随机派位等方式统筹安排入学。
2.适龄儿童到寄宿学校登记入学
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适龄儿童申请就读寄宿学校,并须按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后,向拟登记入学的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寄宿学校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适龄儿童。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并按规定时间到区招生考试中心义务教育办公室审批备案入学名单。
3.适龄儿童到民办学校登记入学
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适龄儿童申请就读民办学校,并须按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后,向拟登记入学的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民办学校按照区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适龄儿童。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并按规定时间到区招生考试中心义务教育办公室审批备案入学名单。
4.残疾适龄儿童登记入学
智力有障碍或身体有残疾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根据适龄儿童残疾程度,为其申请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附设特教班或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并须按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学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本校服务片内的残疾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确保其完成义务教育。
5.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登记入学
申请在我区登记入学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我区务工就业证明、在我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我区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我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开具“外省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就读证明(Ⅰ类)”,并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同时须按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到实际居住地对应的学区服务片内的学校办理登记手续,由学区按所属学校学位情况以随机派位等方式统筹安排入学。
按照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外省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对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网审核,并结合本地区的学位实际情况,为符合在我区就读的外省市户籍适龄儿童开具“外省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就读证明(Ⅰ类)”。
(三)工作要求
1.实行计划管理。2014年起小学入学实行计划管理。区教委根据适龄儿童数量和小学学校办学规模等制定小学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备案。各小学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2.加强学籍管理。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将依据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建立新生学籍。
3.杜绝违规操作。各学校严格执行市、区教委统一规定的-7-时间表和入学工作程序;坚决治理乱收费;坚决禁止公办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在小学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对违规违纪事件在依法处理前要及时通报。
区教委加强对我区小学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和督促我区每个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区教育督导室继续对小学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4.区教委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制定《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小学入学工作的意见》和《朝阳区2014年小学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及时公布2014年朝阳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学校(含民办)的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及接收学生的结果等信息。做好小学入学工作宣传,加大对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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