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2012-06-28 13:44:04
(二)人为后果法
很多情境不能运用自然后果法,例如孩子横穿马路,不遵守交通规则,其后果相当危险,这样,使用人为后果法就是大量而经常的了,把它与有意惩罚相区别,就会应用得更加科学。
1、人为后果从错误行为中延伸出来,有意惩罚与错误行为不直接相关。
荣荣喜欢坐在低矮的露台上边玩边往楼下看,虽然有栏杆,但看着还是很危险。妈妈给他设定了人为后果:要么在地板上玩,要么下楼到院子里玩,这两个规则要求都与孩子的错误行为直接有关。
有意惩罚则是打屁股、罚站等与错误行为没有直接关联的方式,反而让“屁股”和“腿”成了替罪羊,这是从“负面教训”了孩子,孩子从中只明白一个道理,如果做某件事情,屁股会受罪;为了保护屁股,以后不要做那件事。人为后果则是“正面教育”孩子,孩子懂得两个道理:做某件事情是不符合规则的,应该怎样做才是符合规则的。
2、人为后果关注的是现在,有意惩罚关注的是过去。
有一次,妈妈带颖颖到同学家里玩,已经很晚了,该睡觉了,颖颖还不愿意走,最后妈妈强行把她抱回家了。第二天,颖颖提出还要到同学家里玩,有意惩罚的教育方式就是你昨天表现得不好,今天不带你去了,人为后果的教育方式则是提前预防,约法三章,妈妈说走的时候得走,不能像昨天一样又哭又闹地不走,否则下一次妈妈就不带你去了。
可见,有意惩罚具有报复性,人为后果则具有建设性。
3、人为后果的态度是温和而坚定,有意惩罚的态度是厌烦和粗暴。
使用人为后果的父母比较冷静和理性,规则底线不动摇,但是对孩子的说话嗓门不大,语速不急;有意惩罚则表现出不耐烦、生气甚至怒气冲天或粗暴无礼,但是效果并不见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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