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萧山日报 作者:冯俏蕾 2011-07-14 10:45:46
“我儿子前几天在幼儿园上课,玩耍时摔了一跤,脑门都出血了。虽然孩子后来送了医院,没什么大碍,可院方却说自己完全没责任。”近日,何女士打进新闻热线咨询,孩子在幼儿园摔跤受伤,院方是否真的脱得了干系。
“儿子今年6岁,在幼儿园上大班。一天早上,她接到幼儿园老师打来的电话,说孩子摔了一跤,要送医院。”何女士急忙赶到了幼儿园,儿子正在哇哇大哭,脑门上已经肿起一个大包,还在出血。“当时我跟老师一起把孩子送进了医院,医生说孩子只是外伤,没什么大碍。”孩子没事,何女士心里一块大石头落了地,但后来幼儿园的说法,让何女士火冒三丈:“幼儿园竟然说他们是不需要负责任的,孩子在幼儿园已经买了保险,一切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
记者随后联系了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的韩美琴、朱鑫元律师,两位律师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也就是说,除非幼儿园、学校等相关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也就是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否则,法律上就推定学校有责任。
“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何女士的儿子还在读幼儿园,显然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何女士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如何赔偿,律师也有话说:“如果幼儿园已经为学生伤害事故投保,那么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可以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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