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幼教网 2009-11-25 10:59:07
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这是所有人在退休后的心愿。
随着社会的发展,如今涉及老人赡养、再婚、房屋产权确认之类的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常见。而且,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在利益受损时不知道如何为自己维权,常常是劳心劳力,却收效甚微。
为此,接下来我们试图通过几个典型的案例,为老年朋友们出出主意,希望能给老人们的维权支支招。
自己的房产要“牢牢把握”
关键词:房屋产权纠纷
案例:国庆节前夕,80岁的苏老太把女儿盛某告上了法庭,因为盛某在苏老太不同意的情况下,经某置换公司中介,将苏老太承租的一套公产房屋置换到自己名下,并强迫苏老太在房屋置换合同上按下了手印。没过多久,盛某又将苏老太送到了养老院。伤心至极的苏老太为此与亲生女儿对簿公堂,要求继续承租该房。法院最终支持了苏老太的诉讼请求。
说法:房产是老年人拥有的最主要财产,随着城市房屋的大面积拆迁,房产也成为子女争相继承和分割的一笔较大额财产,由此使房屋确权成为老年人维权的新焦点之一。
子女侵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私自将老人的承租权、产权人姓名变更到自己名下,或是将拆迁安置费私下领走;有的在出资购买老人具有使用权的房屋后,私自将户口迁入老人居住地,并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租赁)人,影响老年人住房的置换、买卖;有的是共同居住的子女自己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还有的是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购买房屋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个人财产。
建议:处理房产要给自己“留后路”。
一些老人出于种种考虑,把房屋提前过继给子女,结果有的子女在拿到房产后,不像原来那样孝敬父母,甚至有的还将老人扫地出门。此时,由于房子已归子女所有,老人再想要回房产就很难了。
因此说,老人对自己私有财产的处置一定要慎重,不要急于将房产转让给子女或他人;老人可以通过遗嘱等方式来处置自己的财产,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有的老人买房子时由于贷款难等原因以子女名义办理贷款,子女成为产权人,但实际上是老人自己月月还款。当老人与子女产生纠纷后,子女说房子是自己的,老人又没有证据,只能吃哑巴亏。这类情况下,老人一定要有书面的补充协议和约定,说明房子是自己出资买的,拥有永久居住权等类似约定。
老年人维权要突破“亲情防线”
关键词:多子女的赡养难题
案例:年逾七旬的赵大妈丈夫很早过世,自己将两儿两女抚养成人。如今,儿女都已成家立业,两个女儿和小儿子都拥有自己的住房,唯独大儿子生活比较困难,一直跟着赵大妈一起生活。
去年春节前后,赵大妈把原属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大儿子,没想到,其他3个儿女此后便经常为此事与赵大妈争吵,认为她偏向大儿子,并以此为由不再给付老人赡养费。
最终,赵大妈下决心将3个儿女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她的3个儿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并共同承担赵大妈今后的医药费。
说法:根据法院的统计,赡养案件一直是涉老民事案件中数量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的案件。引发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大多与年轻人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意识的缺失有关,有些儿女之间互相攀比,谁都不愿意多出一分钱,或因老人处理财产不公等原因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有些儿女法律意识淡薄,视赡养老人为负担,根本不尽赡养义务;还有些儿女家庭负担过重,生活拮据,无力赡养父母以致引发父母与儿女之间的矛盾。
遗憾的是,受传统观念和文化程度的影响,过去许多老年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么碍于情面,担心打官司会加深与儿女的矛盾和裂痕而不愿告状,要么害怕打完官司子女会报复,自己的处境更加艰难而不敢告状,还有不少老人对子女怀有很深的感情,始终不愿诉诸法律,希望用亲情来化解纠纷,结果只有忍气吞声、默默承受。
建议:赡养老人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无论子女自认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如何充分,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特别提醒受侵害的老年人,只有努力突破“亲情防线”为自己维权,才能在客观上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通过中介找老伴要摸清底细
关键词:骗婚陷阱
案例:60岁出头的王老伯丧偶多年,3年前经人介绍与中年妇女李某相识,不久,二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二人常因一些琐事争吵。前年国庆节,王老伯从外边回家,发现李某失踪了,家中近两万元的存款也不见了。李某从此再也没有露面。万般无奈下,王老伯于去年7月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两次向李某的老家四川寄去应诉通知书都被退了回来,原因是邮政部门证实当地“查无此人”。法院认为,李某离家出走9个月未归,足以证明二人的感情确已破裂,于是判决王老伯和李某离婚。
说法:近年来,中老年人异地婚姻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一些外地中老年妇女出于改善生活状况,或是为了子女未来发展等各种目的嫁到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当然,其中也不乏以婚姻为诱饵骗人钱财者。而不少中老年男子对婚后的困难估计不足,仓促与女方结合,由于婚姻相对草率,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因此多以失败告终。
建议:这起案件给男性中老年朋友提了个醒,当与外地妇女结婚时一定要详细核实对方的住址、家庭背景等个人信息,而且要有可靠的介绍人,这样才不会导致自己陷入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同时一定要记住,不要在不了解对方和财产未做处理时就草率登记再婚。老人再婚,首先要考察一下对方,看看有无感情基础,将来能否互相照顾。其次,要分清钱财,避免后患。老人在办理再婚登记手续前,可以在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再婚协议书”,协议双方都不继承对方的原有住房,无论谁先“走”,原住房屋均由各自的子女处理。这样,既可避免家庭矛盾,也可约束另一方的不良动机,使老人再婚真正能达到“老有所伴”的目的。
父母再婚儿女仍有赡养义务
关键词:再婚引发的赡养风波
案例:杨大爷的妻子在20多年前就因病去世了,他一个人含辛茹苦养大了3个儿女,并先后帮他们建立了自己的小家庭。2007年底,杨大爷与无儿无女的周阿姨再婚了。没想到,父亲的再婚却遭到了儿女们的强烈反对,原来同住的小儿子夫妇也搬走了,再加上杨大爷的身体越来越不好,医药费不断增加,老两口生活十分拮据。
杨大爷多次要求儿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可儿女们都以父亲再婚有人扶养为由予以拒绝。走投无路的杨大爷最终将儿女推上了被告席。法院依法判令杨大爷的3个儿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并承担老人今后的医药费。
说法:杨大爷的遭遇恐怕在再婚老人当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再婚老人的儿女当中,有的只是以老人再婚为借口,实际上是不想尽赡养义务;有的是担心自己脸面不好看,而以不尽赡养义务为托词,实际上是反对老人再婚;更有甚者是考虑到老人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
不过,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儿女们干预老人再婚或不尽赡养义务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甚至是违法的。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法律保护,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因此,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建议:有时候子女不肖,老人自身又实在有困难,那就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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