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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园本课程”

来源:来自网络 2009-07-29 19:08:57

说两句

  最近一段时间来,“园本课程”一词在幼教界颇为流行。许多教师以为提倡“园本课程”就是“积极开展课程改革”,于是,很多幼儿园打算开发“园本课程”。一时间,关心“园本课程”的人越来越多。

  不难发现,“园本课程”的说法与本次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有关,实际上它是直接从中小学的“校本课程”一词套用过来的。但是,这种套用合适吗?下面从三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

  一、关于“校本课程”

  国家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确立了“三级课程”管理的课程管理体系。《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以下简称《课程纲要》)明确指出:“为保障和促进课程对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教育部总体规划基础教育课程……确定国家课程门类和课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课程管理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国家课程的计划,规划地方课程……学校在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同时,应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结合本校的传统和优势、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的课程。”这是我国中小学课程管理和国家课程计划的重大变化。它表明,我国基础教育课程管理开始从中央一级下放到地方和学校,从原来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课程管理体制过渡到中央──地方──学校分级管理的课程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国家课程计划分成了三个部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即通常所称的校本课程)。

  国家课程即是国家确定和管理的课程,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是国家课程的权利主体,国家课程的开发主体是有关专门机构的专家。国家课程是任何地方或学校都不可以任意删减或替换的。地方课程则是各地按国家规定根据需要而规划的课程。我国地方课程的权利主体是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其开发主体也是有关专门机构的专家。这类课程在当地所属的任何中小学都必须开设。自然,学校课程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开发主体都是学校,即由学校自己管理和开发。“校本课程”强调的是学校本位,有别于国家本位、地区本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学校不能与外部力量合作开发校本课程或选择其他学校开发的课程作为自己的校本课程。

  不难看到,在现阶段,每所中小学几乎都存在着上述三类课程。国家课程,如《课程纲要》中“课程结构”部分所述的,“小学低年级开设品德与生活、语文、数学、体育、艺术(或音乐、美术)等课程;小学中高年级开设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科学、外语、综合实践活动、体育、艺术(或音乐、美术)等课程”。地方课程,如有的地区开设的计算机技术课程,小学一、二年级的英语课程等。学校课程,如有的学校开设的“植物栽培”“地方文化探秘”等课程。这三类课程尽管权利主体、开发主体不同,但在教育总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

  过去,我国的中小学课程过分统一,学校在课程上一点自主权也没有,这不仅使课程难以适应每所学校,也极大地压制了学校及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言而喻,课程管理和计划体制的改革将大大提高我国基础教育课程的适应性、开放性和参与性。

  二、关于幼儿园课程

  根据上述基础教育课程管理和课程计划改革以及三类课程的概念,让我们来看看幼儿园的课程。

  首先,看看幼儿园课程的权利主体和开发主体。

  我国幼儿园现行的课程管理体制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规定总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领域和实施原则,再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执行《纲要》的具体指导意见,而幼儿园则依据《纲要》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意见,自行决定本园的具体课程和教学方法。这就是说,我国幼儿园课程的权利主体和开发主体都是幼儿园,即以幼儿园为“本位”。也就是说,幼儿园课程本来就属于“园本课程”;或者说,幼儿园的课程就是“园本课程”。

  其次,看看在幼儿园中有无必要使用“园本课程”一词。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划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的依据是课程的权利主体和开发主体。我们在谈及课程的管理、规划时会运用到三类课程的概念以表示课程的性质。由于过去中小学只有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因此“校本课程”作为本次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大亮点被突现出来。然而,幼儿园课程与中小学课程不同,在幼儿园里本来就没有如中小学那样的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必须开设的课程门类,因此,并不涉及不同主体的课程问题,即不存在区分谁为“本”的课程问题。既然这样,那么我们使用“园本课程”一词又有什么意义呢?幼教界有必要因为中小学课程里使用了“校本课程”这一标志性词语,就立刻追随其后,套用起“园本课程”这个概念吗?如果在套用时再把幼儿园的特色课程与“园本课程”混为一谈,划上等号,把原来由幼儿园开发的特色课程一股风地更名为“XX园本课程”,那么就更容易导致认识上的偏差了。

  三、关于“园本课程”一些说法的简析

  由于对“园本课程”这一概念存在诸多误解,不少教师被弄得糊里糊涂。有的教师认为,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就是要搞“园本课程”,似乎过去从没有搞过“园本课程”;有的教师则认为,“园本课程”不就是我们的特色课程吗?那我们也换个名字好了。鉴于这些认识上的混乱,有必要对目前一些比较普遍的有一定代表性的说法作一简析。

  从笔者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这方面的说法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把“园本课程”与幼儿园课程的关系误解为是“并列关系”,即认为“园本课程”是独立于幼儿园课程之外的另一套特别的课程,是与幼儿园课程平行实施的。如在听某幼儿园园长介绍该园的课程时,笔者问她为什么没有介绍他们正在搞的“合作学习课程”,得到的回答竟是:“啊,刚介绍完我们的幼儿园课程,下面才开始介绍园本课程呢。”再如,有的科研项目也把研究幼儿园课程与研究“园本课程”完全分开来提。另一类是将幼儿园课程和“园本课程”的关系误解为“包含关系”,即把“园本课程”看作是幼儿园课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认为幼儿园除了通常的课程之外,还有“园本课程”。诸如“我们幼儿园的课程是语言、计算、常识、美工、体育等一般课程和园本课程”之类的说法,或者提出“幼儿园课程里哪些是园本课程,哪些不是”之类的问题。这两类说法,无论是将“园本课程”置于幼儿园课程之内还是之外,其共同的错误都在于没有把“园本”视为幼儿园课程本身固有的特性。

  诚然,每一次教育改革都需要一些标志性的概念,但是,更重要、更需要的是脚踏实地的艰苦而细致的工作。目前对“园本课程”一词的误解有概念认识上的问题,但其流行或多或少也反映了一种浮躁的倾向,即把跟风使用新名词视之为出成果、出效应的捷径,而事实并非如此。诚如一位台湾同行所说的那样:“你的教学法可以不取任何专有名词,亦有可能是最有价值的教学法。”(《台湾地区幼稚园教学法》第20页,蔡春美)我们必须警惕,不要让幼教改革变成“玩概念”,如果是那样的话,连穿新鞋走老路都说不上,只不过是在旧鞋上贴“新”标签而已,而这“新”之所以还要打上引号,是因为“园本课程”实在不是今天才从外面引进来的什么新东西,它一直就存在于幼儿园课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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