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来自网络 2009-06-24 07:21:57
在德国,学前教育在法律责任和组织上都属于儿童和青少年福利事业,而不属于正式的教育系统。作为社会福利事业,学前教育的立法权属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只有执行权,因而对于学前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就是州政府和市立政府的责任。
德国政府于1990年6月通过了《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前民主德国于1990年10月1日实施这项法案,前西德则于1991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法案对儿童在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发展情况、对不同类型儿童的支持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父母对儿童的教育责任,而学前教育机构的责任只是父母教育责任的一种延伸和附属。之后,基于《生育和家庭福利法案》的框架,《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于1992年7月被修订,并在各地被无条件执行。修订后的法案要求:凡是6岁以下的儿童,都有权进入相应的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要对儿童进行教育和保育,与家庭合作教养儿童,促进儿童的发展。
就学前教育的管理而言,《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的影响力相对较小。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的服务形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等问题,该法案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由于德国的社会现状,如低出生率、独身子女家庭增多、人口老龄化等,促使政府需要为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因此,德国联邦政府又对《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进行了改革,于2004年2月颁布了《托幼机构拓展法案》,并于2005年开始实施。
《托幼机构拓展法案》更关注3岁以下儿童的入托需要。该法案中提出,为了满足家长和儿童的需要,到2010年将完成对日托机构“向下”延伸的工作,为3岁以下儿童提供更多的入园席位。
《托幼机构拓展法案》的根本目标是:第一,到2010年,建立23万所全日制托幼机构,服务对象为0~6岁儿童;第二,对儿童进行早期教育,发展儿童的能力,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第三,为家长提供多种学前教育的服务形式。为了达成这些目标,市立政府将每年从联邦政府处获得1.5亿欧元的资金,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以立法手段规范学前教育机构
为了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德国在已经推行的学前教育法案中,对学前教育机构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种类
德国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岁,基于这项法律规定,德国的学前教育机构大致分为三类。
1.托儿所:招收0~3岁儿童,主要为全天工作的父母照看儿童。
2.幼儿园:主要招收3~6岁儿童,由于各种原因的限制,德国幼儿园的入园名额不多。因此,《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特别指出,所有3~6岁的儿童都有权进入幼儿园。
3.学童日间托管所:这是专门为放学后没有父母照管的儿童设立的,招收12岁以下的儿童。
除了这三类机构外,还有一些州为4个月~6岁儿童开设了看护所,3岁以下的儿童也可以进入幼儿园的混龄班,和大年龄儿童一起活动。德国学前教育系统还包含了一些其他形式的教养机构,如家庭日托所,被称作“日间母亲”,是一种以开办者的居住处为教养场所的机构,但这些机构的规模通常比较小,在德国也并不普及。
德国的学前教育是非盈利性的,儿童入托费是根据儿童的出勤率、幼儿园人数、家庭人口以及家庭经济水平来决定的,以满足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儿童的需要。
二、学前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
在德国,3~6岁儿童的教育、社会化和看护主要在幼儿园中进行。从19世纪起,德国的幼儿园大多由非政府组织设立,包括教会、慈善团体、社会组织和家长联合会。自德国统一以后,许多正规的公共设施仍由一些非政府福利机构管理,如劳动者福利组织、德国红十字会等。
《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中对幼儿园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规定。非政府组织,包括教会、家长联合会、福利机构等,有设立幼儿园的优先权,而政府组织只有在这些组织无力提供足够的幼儿园时,才能开办幼儿园。因此,前西德(除柏林外)65%的幼儿园、前民主德国45.5%的幼儿园都由非政府福利机构设立。这些幼儿园接受政府的监督,通常由地方福利部门负责。
三、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
《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中指出,幼儿园要帮助儿童发展成为有责任心、独立自主的个体。幼儿园的责任是支持家庭对儿童的教养,弥补儿童发展中的不足。幼儿园提供的服务范围应立足于儿童和家庭的需要,照顾、指导和教育儿童,为儿童提供最佳的发展机会。在教师的支持下,儿童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探索世界,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技能。同时,幼儿园要帮助儿童做好相应的入学准备。近年来,尤其强调在幼儿园中发展儿童的语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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