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 2008-11-21 09:36:18
20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与一次审议时相比,修改稿中新增了部分新条款。
其中,考虑到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修改稿中提出建立中小学校校舍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并特别增加了关于加强校舍安全,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自救能力的条款。
此外,增强学生体质和精神健康也纳入立法。同时,学校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强制补课。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家长不得让适龄儿童入私塾而放弃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有些家长放弃义务教育,将适龄儿童送入私塾等问题,为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修改稿增加规定,明确了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修改稿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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