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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沪籍少儿可向居住地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书本费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俞立严 2008-10-23 09:28:45

说两句

  “非沪籍少儿同样接受义务教育”将入地方法规,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书本费

  继免收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后,上海义务教育的免费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昨天,关系上海百万家庭子女教育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根据该修订草案,新上海人关心的“非上海户籍少儿同样接受义务教育”将被写入地方立法,此外,上海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本市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也有望被立法确定。

  从2008年开始,上海实施义务教育不仅不收学费和杂费,同时也不再收取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修订草案让这一措施法定化——在国家规定不收学费和杂费的基础上,增加了免收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的内容。

  市教委主任薛明扬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此次上海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将本市义务教育工作中好的做法,上升为地方立法,如扩大义务教育免费范围等。他还说:考虑到随着上海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程度不断提高,免费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因此,修订草案中还规定,逐步扩大免费的范围。新上海人关心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也成为此番修订草案加入的新内容。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修订草案明确: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就业证明或居住证明,以及孩子的身份证明等,可向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就读学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孙运时昨天在审议意见报告中建议,“这项规定是新义务教育法中的一个重点内容,但‘重大事件’和‘重大影响’究竟是什么,还需要地方立法细化内涵。”此外,还建议修订草案增加引咎辞职程序规定。

  关于沪上教师的待遇问题,审议意见报告指出,新《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而修订草案对此没有涉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草案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建议增加上海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本市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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