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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学儿童到校缴医保

来源:《新京报》 作者:温薷 2008-07-04 10:26:31

说两句

  北京市社保中心昨日通告称,凡参加北京新一年度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非在校生、散居婴幼儿,应在8月31日前缴纳参保费用。今年新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则应到学校及托幼机构缴纳保费。

  缴费标准仍为每年50元

  据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介绍,根据北京市“一小”大病医保参保规定,每年非在校生和散居婴幼儿集中参保缴费的期限为6月1日至8月31日。

  其中,凡2007学年度已参保缴费且继续在街道参保的人员,应于今年6月1日至8月24日期间足额缴纳2008学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50元。如果采取“委托银行代扣”方式,应由本人或其亲属及时到银行足额存入应缴费的数额;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由本人或其亲属到参保地的街道社保所缴费。

  市社保中心昨日还发布规定,原在街道社保所参保缴费,但今年6月以后将要入托(含已入托的)或上小学、中学、大学的这部分学生儿童,一律到托幼机构及学校缴纳2008学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费。

  新申请参保8月20日截止

  对于2007学年度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人员,如申请参保,可按社保中心规定在2008年6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若超过上述期限,社保所将停止办理2008学年度的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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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类情形停止街道缴费

  2008年上小学或入托的(含已入托的);参加2008年高考的本市复读生;2008年5月31日前满16周岁的非在校生;在外地就读且2008年毕业的大学生;曾在外地就读目前回本市上学的中小学生;个人要求停保不继续缴费的;已死亡的;因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停止缴费的。

  参保人员若符合8种情形之一,须在7月23日以前到街道社保所说明情况或电话告知,并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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