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教委网 作者: 2008-05-16 17:33:49
京教基〔2008〕10号
各区县教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4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政府专题会、市委常委会审定,现就2008年本市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2008年本市小学、初中入学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通过继续完善小学、初中入学办法,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公平。
二、工作原则
第一,坚持小学、初中免试和就近入学原则。
第二,坚持以区县为主承担义务教育责任原则。
第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三、入学方式
(一)免试就近入学
凡年满6周岁(200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就近登记入学。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所在区县教委安排其到公办初中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按本市户口对待的八类人员子女(持有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以及持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各类人员子女)、企事业子弟以及残疾儿童入学同上操作。
寄宿学校、民办学校招生以及共建单位学生入学由区县教委制定具体入学方案。
非北京市户籍学生在京借读,为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规定办理。其他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规定办理。
(二)文体科技特长生入学
小学毕业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就读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艺术教育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科技活动示范学校。原则上面向本区县接收特长生。具体招生计划及特长生专业测试由区县统一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
1.市教委职责
市教委负责制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相关政策,统筹和指导小学、初中入学工作,加强对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招生工作的督查。
2.区县教委职责
(1)依法规划本区县“免试、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制定本区县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报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2)加强对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招生工作宣传和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3)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
(二)检查与督导
2008年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继续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对区县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执行情况及评选教育先进区县的考察范畴。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违规招生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具体责任人要严肃处理,确保招生政策落实到位。
1.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收取报名费。
2.划定区域内每所学校对应的服务片,学校应首先接收本片内学生,严格控制跨区县流动,保证本区域内每个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都能够入校就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失学。
3.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的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由区县统一安排,学校不得自行组织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教学。严格按照40人班额标准制定计划,有条件的要开展小班化教学实验。
4.落实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当年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方案和招生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等。
(三)宣传与监督
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及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各区县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发生。要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加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做好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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