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师大附小 2008-01-14 11:29:01
1.划片分配入学
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应按时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按所在区县教委的具体规定免试进入初中。
申请跨区分配的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就读的小学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由学籍所在区县教委审核并加盖公章,再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将“初中入学登记表”交回就读的小学。该生由登记部门分配入学,原学籍所在区县不再保留初中入学资格。
2.就读寄宿学校
公办寄宿校(班)跨区县收生,需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自愿要求进入寄宿制学校(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06年4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
3.就读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
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要按照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新生,并首先完成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新生的任务。学校应在区县招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书面考试和检测。
4.就读民办学校
参照有关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要求执行。具体入学办法由各区县教委确定。
5.就读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艺术类特色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文艺传统项目学校、科技活动示范学校
初中原则上只能面向本区县接收特长生。特长生专项测试工作由区县教委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测试内容只限学生所报特长。各校接收文艺、体育、科技特长生的计划(包括有特殊原因需跨区县接收特长生的),须报区县教委批准,数量应控制在2005年的比例,区县教委将批准的各校招生计划报市教委体育美育处备案后向学校下达。
6.就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外语实验校(班)
区县教委要严格控制外语实验学校(班)、设置英语以外语种和第二外国语课程学校的招生计划,认真检查学校实验方案的落实情况。初中招生计划维持在2004年的比例,实验方案落实情况每学年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备案。学生入学具体办法由区县教委制定,可参照文体、科技传统项目校接收特长生的程序和时间组织初中入学工作,不能组织书面考试。
7.就读盲校、聋校、培智学校、中小学附设特教班
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学校,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对入特教学校和特教班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其入中小学随班就读,确保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8.就读企事业子弟学校
学校须在区县教委分配初中新生前,将主办单位职工子弟的名单报所在区县教委审批,区县教委按批准名单将学生分配给报批的学校。
9.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
区县教委制定操作具体规定,要规范“共建”行为,严格控制“共建”学校的校数和其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的人数。
10.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借读
各区县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要求,与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密切协调,切实做好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入小学、初中借读工作。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可于开学前后一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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