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师大附小 2008-01-14 11:30:38
适龄儿童入小学,由各区县教委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为其划定入学登记范围。适龄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带领,在规定的时间持户口卡到户口所在地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家庭实际居住地不在户口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其家长(或监护人)可持房屋居住证及全家户口簿等必要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县教委指定的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1.划片分配入学
适龄儿童入小学,由各区县教委为其划定入学登记范围,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小学登记入学手续。
2.就读寄宿学校
公办寄宿校(班)跨区县收生,需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自愿要求进入寄宿制学校(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06年4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
3.就读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
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要按照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新生,并首先完成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新生的任务。学校应在区县招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书面考试和检测。
4.就读民办学校
参照有关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要求执行。具体入学办法由各区县教委确定。
5.就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外语实验校(班)
区县教委要严格控制外语实验学校(班)、设置英语以外语种和第二外国语课程学校的招生计划,认真检查学校实验方案的落实情况。
6.就读盲校、聋校、培智学校、中小学附设特教班
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学校,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对入特教学校和特教班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其入中小学随班就读,确保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7.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
区县教委制定操作具体规定,要规范“共建”行为,严格控制“共建”学校的校数和其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的人数。
8.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借读
各区县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要求,与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密切协调,切实做好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入小学借读工作。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可于开学前后一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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